外商常驻代表处设立登记
☆办理有限责任公司须附合的条件
1、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取得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详见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2、申请者须为外国(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经济组织,港、澳、台地区登记的企业、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代表机构登记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一、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
① |
|
首席代表身份证原件 |
② |
|
首席代表相片3张(大一寸); |
③ |
|
首席代表出入境记录 |
④ |
外资企业签字的公司章程、代表处设立登记申请书 |
⑤ |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
⑥ |
资信证明(资信证明是指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
⑦ |
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职文件 |
备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及损益年报;)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还应提交该总公司的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
二、公司住所证明文件 |
商业楼、写字楼(无产权证情况) |
①房管局租赁合同原件(一年两个月以上租赁合同) |
②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
③业主身份证 |
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
商业楼、写字楼
(有产权证情况)
|
①房管局租赁合同原件(一年两个月以上租赁合同) |
②出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业主身份证 |
③产权证复印件(盖公章)/产权证原件 |
④承租方身份证复印件 |
银行抵押物业 |
①银行抵押合同 |
②银行同意书 |
备注 |
办公地址的大小根据代表处的工作人员而定,每个人15平方米。 |
办公地址必须是写字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