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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手须知
发布人:admin  时间:2013/7/7 17:06:56   浏览:1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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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大赛正常有序的进行,维护大赛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提高获奖选手的声誉,特制定本须知,所有参赛选手必须严格遵守:     

  1. 参赛选手应当完全满足本次大赛的参赛条件;
  2. 按照主办方通知参赛选手日期和地点提前抵达比赛地点,并停留至本次比赛结束(以下将该段时间简称为“参赛期间”):选手确认除非主办单位预先书面认可,该选手在此期间的健康安全与主办单位无关;
  3. 通过面试的参赛选手在参赛期间的全部生活均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不得留宿外人或者擅自离开住地,不得从事赌博、酗酒以及任何违法活动,否则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
  4. 通过面试的参赛选手应服从主办单位在比赛期间的活动安排,必须依据主办单位的标准和要求安排自己的生活起居,接受主办单位选派的专业人员的指导,服从主办单位的统一管理;
  5. 参赛期间,未经主办单位同意,参赛选手不得私自签订协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参加广告、摄影、影视等类似活动(无论营利与否)。如参赛选手在参赛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则其在报名时应当披露该等信息,主办单位或大赛总法律顾问有权判定其是否符合参赛条件,并建议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以采取不影响比赛的解决方式(该解决方式是否影响比赛以主办单位的决定为准);参赛选手在报名时未披露该等信息的,如主办单位或大赛总法律顾问在比赛期间发现该等情形,则有权取消或建议主办单位取消比赛资格。
  6. 参赛选手应当遵守主办单位关于参赛选手登记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如实填报自身情况,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参赛选手提供的信息和证件不真实,则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并有权要求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7. 参赛选手在参赛期间应当爱护公物以及比赛现场设备,如因其本人原因导致有关物品损坏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 参赛选手应服从比赛评委员会的评判结果,如对评判结果有异议的,参赛选手可以在评判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书面形式向评判委员会和主办单位提出质询。
  9. 除主办单位认可的服务并依照其设定的标准所产生的费用之外的一切费用,均由参赛选手自行承担。
  10. 参赛选手违反上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并停止其因参赛所享有的一切待遇。
  11. 参赛选手如因违反上述规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参赛选手如对赛区主办单位做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向大赛总决赛的主办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由大赛总决赛的主办单位做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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