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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倒闭潮不是转型的必然代价
发布人:海洋投资  时间:2011/7/24 14:51:03   浏览: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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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按照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积极稳健、审慎灵活”宏观经济政策原则,我国连续出台控制通胀的货币政策措施,主要措施是提高商业银行准备金率,回收流动性,因而这种货币政策也被称为“数量紧缩型货币政策”。从目前整体效果看,这一政策基本将我国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调控在“可控”的范围之内,效果是积极的。然而,数量紧缩型货币政策不断冻结经济体中的流动性,一定程度上已经伤及了实体经济,尤其我国最庞大的企业群体--中小企业遇到了严峻的融资和经营困境。这一情况已经严重到足以引起决策者重视并立刻采取措施解决的程度。

        当前经济形势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影响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形势十分复杂,影响经济稳定的因素错综复杂。然而从全国企业看,上半年我国企业发展的基本面还是好的。中国企业联合会的一份调查问卷显示,与去年同期相比,72.81%的企业营业收入保持有较快增长或稳定增长,58.72%的企业盈利保持较大增长或稳定增长;企业库存周转、资金循环较为顺畅,77.08%的企业表示上半年产品库存保持正常水平,76.68%和84.45%的企业表示应收、应付帐款处于正常水平。

  尽管上半年我国企业发展的基本面是好的,但深层次看,我国大量企业正面临多重前所未有的挑战。第一,数量型的货币紧缩直接影响流动资金在社会各部门之间的分配。具体而言,社会流动资金减少导致:(1)资金分配从实体经济转向金融、房产等虚拟经济部门,制造业“空心化”现象显露端倪,经济体中投机成分增加;(2)资金分配优先供给大企业,中小企业融资出现“钱荒”,生存超过转型升级成为中小企业的第一目标,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恐难以实现;(3)资金分配优先供给国有部门,民营经济出现资金困境,如果资金困境持续到下半年,那么企业大量倒闭现象恐将出现,就业问题和社会稳定问题会随之凸现。

  除了资金困境,今年上半年我国企业还在经受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高涨、能源短缺等直接影响企业开工的严峻挑战。大中小企业都强烈感受到了成本推进型通货膨胀带给企业的冲击,突出表现为国际大宗原材料商品价格、国内劳动力价格上涨和短缺。但国内劳动力价格上涨和短缺直接影响到国内中小企业赖以生存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在浙江调研发现,机械、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大幅上涨达30%。3-4月份以来,全国已有湖南、湖北等十余省遭遇缺电危机,特别是华东和华中地区的缺电由于结构性原因短期无法解决,将长期持续。在地方政府发出“有序用电”的指令(优先保障大型支柱企业的生产用电,未来用电需求想大型企业倾斜),中小企业的正常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综合来看,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影响十分严峻,已经深刻影响到广大中小企业的基本生存问题。如果有人想借此机会“倒逼”中小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恐怕这一希望要落空,因为难以存续的企业不可能再谈论转型升级问题。

        有观点认为,在长三角、珠三角出现融资困难甚至倒闭的中小企业中,有相当一批是投资房地产或金融市场而失败的,有部分是从事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的,有相当部分是劳动密集型的,它们的倒闭是我国经济转型“必然付出的代价”。本文以为,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而且有害的。

        不可否认,在近年来的房地产投资热潮中,当前有不少中小企业是由于投资房地产、金融市场而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而亏损或破产的,但毫无疑问,我国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主业仍然是利润率较低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也有部分中小企业从事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但经济转型升级是要求它们加大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力度,而并不是把它们直接消灭掉。大多数中小企业都从事的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但经济转型升级并非消灭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反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特征必然要求企业在不断增强技术创新能力的同时,大量吸收劳动力。

  中小企业是我国大中型企业不断诞生的“土壤”,事关我国经济增长和税收的基本面,也事关我国居民收入增长、就业和社会稳定。大批中小企业亏损、破产或者移民,不是我国经济转型“必然付出的代价”,而是经济政策的失败

  要从四个方面改善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经营困境

  第一,货币政策要坚持“审慎灵活”的原则,对中小企业“定向宽松”。

  应当完整理解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制定的“积极稳健、审慎灵活”的宏调政策原则,体现在当前货币政策上,应坚持“总体紧缩、定向宽松、有压有保、审慎灵活”的原则。由于国内通胀形势依然严峻,采取“总体紧缩”的货币政策是没有异议的,但针对不同规模企业、不同行业,应该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在改善当前中小企业融资和经营困境方面,有必要采取“定向宽松、有压有保”的货币政策,允许商业银行拿出较大比例信贷额度提供给中小企业。

        第二,促进民间金融市场公开化,合理疏导民间资金。

  我国经济中蕴藏着数额庞大的民间流动资金,尤其近两年在“国进民退”过程中退出了数千亿流动资金。这些资金难以进入实体经济,只能在实体经济外游移,部分资金形成了民间金融市场,为企业提供高于官方利率的短期周转资金;另一部分进入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农产品市场、收藏市场等,形成了规模庞大的“游资”。我国中央银行在测算社会融资总量时,是很难将民间资本市场和“游资”的规模和流动频率纳入统计范围的。但是,合理疏导民间资金,使民间流动资金从“体外”流入“体内”,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服务,是保持物价稳定和经济稳定的客观要求。从目前看,促进民间金融市场的合法化和公开化,是货币当局需要研究并采取的金融政策了。

        第三,将新老“非公三十六条”法律化,打通法律政策的执行障碍。

  疏导民间资金,一方面要在金融市场上疏导,另一方面要在实体经济上疏导。后者主要指要对民间资本开放投资领域。事实上,国务院2005年和2010年都出台了促进非公经济和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但从政策实施效果看,政府文件如同“打白条”,任何政策执行部门都可能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拒绝执行。因此,尽管两个“三十六条”分别出台了6年和1年,但民间投资依然面临“玻璃门”、“弹簧门”,数额庞大的民间资金找不到投资项目和出口,对虚拟经济和经济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十分有必要将作为“国务院意见”的两个“三十六条”法律化,上升为国家意志,从顶层设计和改革的高度使各政策执行部门贯彻落实之。

  有必要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直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民营经济促进法》必须秉承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强调的“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精神,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不能动摇。修改《反垄断法》,将国有企业垄断行为纳入管理范畴。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宪法》和《物权法》,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减少由“左”的意识形态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干扰和担心。

  第四,理顺房地产市场,对实业企业实施减税方案,使资金回归实业。

  高速发展的房地产市场和高房价不仅是民生问题,还严重影响我国的创业环境和实业精神。进入新世纪后,房地产市场快速扩张,并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在充分竞争前提下,这本无可厚非。但在现有财政体制和政绩考核体制下,房地产成为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即饱受诟病的“土地财政”。房地产市场的井喷发展和高额利润率,直接冲击着处于国际产业链低端的中国制造业企业,以及中国创业家的神经。很多制造业企业不再专注于专业生产和失业扩张,而转向房地产、金融业,从事创业投资和资本运作,赚取块钱。沿海地区的许多制造业企业在此背景下都“转型”为房地产企业,或形成“炒楼游资”。加上我国对制造业等实业企业的较高税负,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创业精神、企业家精神、实业精神受到严重冲击。因此,无论从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经营困境,还是着眼长远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都有必要重振我国的制造业和实业精神。为此,应该从根源上理顺房地产市场,打破房地产投资的高利润现象;同时,要对实业企业尤其中小企业实施大规模减税方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双管齐下,逐渐引导民间资金回归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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