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资报告内容
验资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规定,在实施审验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验单位的股东(投资者、合伙人、主管部门等)出资情况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 验资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范围段; (四)意见段; (五)说明段; (六)附件;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 验资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验资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已审验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验资报告的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对以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审验情况,并说明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 如果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与被审验单位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及其差异和理由。 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已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 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的日期。 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 (一)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二)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三)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证明的。 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 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二、审计报告内容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在吸收和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美国一般公认审计准则的基础上,规定了一个较为合理、较为科学、较为严谨的审计报告内容。 (一)标题 关于审计报告的标题,在世界各国范围内叫法很多,如注册会计师的报告、注册会计师意见等等。在我国,按《独立审计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规定,审计报告的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二)收件人 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载明收件人的全称。如“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简写为“四川长虹公司”,另外,收件人的全称应由注册会计师手书或计算机打印,而不能以盖上收件人行政公章来代替,因为这是公文的基本要求。 (三)范围段 审计报告的范围段中应说明以下内容: 1.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日期或期间 在审计报告中使用的专业术语为:“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贵公司××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年度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对于说明两个责任的审计报告规范用词是:“这些报表由贵公司负责,我们(按:指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3.审计依据 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依据,即“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在审计报告中的规范用语是“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 4.已实施的审计程序 原则上,注册会计师应该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预定的审计程序。因此,审计报告对此规范用语为“我们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四)意见段 该段落用于注册会计师客观地发表意见,按规定应说明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在审计报告该段落中一般指明是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2)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所审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 (3)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完成了上述内容的说明外,还应在审计报告的结尾部分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六)审计报告日期 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一般地,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具备以上内容和格式的审计报告通常是标准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在范围段和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所持意见的理由,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即指明被审计单位的某种会计行为对有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影响数额,或者指明从总体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影响程度。 另外,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如重大不确定事项,一贯性的例外事项,注册会计师同意偏离已颁布会计准则的事项,强调某一事项或因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