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服务
工商代理
专业财税
相关知识
 联系我们

深圳德龙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联系地址和电话:

    话: 0769-88775777

    真: 0769-22033731

人:小姐

联系地址: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南城商务大厦1303

邮政编码: 523000

 

 工商代理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及年检

登记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申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登记指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登记指南(之二十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与年检》、《登记指南(之二十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与年检》。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办理程序
  领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相同的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l 名称变更: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
  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名称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新名称,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l 住所变更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住所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新住所,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l 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范围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新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l 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新法定代表人,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4)、(5)两项材料。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l 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全体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0)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l 实收资本变更: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实收资本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实收资本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实收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l 股东变更: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  (5)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l 股东姓名或名称变更: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股东改变后的姓名或名称,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7)股东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l 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营业期限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营业期限,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l 出资时间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出资时间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出资时间,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时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l 出资方式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出资方式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出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方式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l 公司类型变更: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变更公司类型的原由,拟变更的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或重新修订章程的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u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备 案
  办理程序
  领取《公司备案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备案 → 领取《备案通知书》
  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l 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公司章程对上述两项有关的表决比例有更高规定、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从其规定。
  (5)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1、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书》。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l 公司章程修改备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1、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书》。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l 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6)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l 公司清算组备案: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包括清算组成员和股东会确认);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 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
   
  年度检验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办理程序
  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 企业缴纳年检费 → 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年检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年检报告书》;
  (2)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以下企业除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因此被立案查处的公司。
  (6)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股东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交上一年度已年检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8)公司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返回
深圳德龙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南城商务大厦1303-1304室 电话:0769-88775777  技术支持:出格软件   粤ICP备1205970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