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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审核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审核

    一、流程:


二、审核内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审核。

三、审核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八条,《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工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43号)。

四、申请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所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须打印,复印件须使用A4复印纸)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半年内有效);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股权构成证明(经工商部门盖章的股东名单、持股比例材料。各股东中有企业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注明国籍,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审核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初审。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同意的,加具同意意见;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二)申请单位持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加具同意意见的申请材料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实地检查后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同意的,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三)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同意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核发的许可证或批件转交申请单位。

七、申请表格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可直接从市文广新局公众网(http://wgx.dg.gov.cn)下载打印。

八、审核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事项有效期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两年,年审按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通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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