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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参赛选手必须遵守以下规则章程。选手所犯的任何错误都会导致被取消参加“国际联合国选美盛会中国总决赛”比赛的资格。


一、大赛规则:

  1. 大赛执行委员会有权拒绝和接受任何所收到的申请。
  2. 在任何情况下,裁判的裁决都是最终的且不回复任何询函。
  3. 大赛执行委员会拥有本规则章程的唯一解释权。大赛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将是最终的且具有法律效率的。大赛执行委员会授权“国际联合国选美盛会中国总决赛”组委会执行本规则章程。
  4. 如果任何选手或获胜者不能兑现自己的承诺或不能遵守大赛的规则章程,”国际联合国选美盛会中国总决赛”组委会将完全有权力取消她作为参赛候选人或获胜者的资格,且她将被要求马上自觉地离开竞赛举办地。
  5. 在比赛举办期间“国际联合国选美盛会中国总决赛”组委会对参赛者所丢失的任何钱财不负任何责任。
  6. 在大赛期间” 国际联合国选美盛会中国总决赛”组委会应对参赛者所发生的事故负责。
  7. 如果有被取消参赛资格或在决赛中参赛选手申请弃权,“国际联合国选美盛会中国总决赛” 组委会拥有拒绝或更换大赛总决赛选手的权力。
  8. 如果任何获胜者不能兑现依照大赛规则章程中所作的许诺,且不签订获胜合同,“国际联合国选美盛会中国总决赛”组委会有权收回她的头衔并收回所有的奖金,并把奖项再颁给第一个或第二个亚军。


二、参赛选手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 参赛者必须于“国际联合国选美盛会中国总决赛”组委会规定的时间到达竞赛举办地。
  2. 参赛者从到达大赛举办地时起至大赛盛会结束时期间,言谈举止要得体,自觉维护大赛的品牌形象。
  3. 参赛者在大赛期间应遵守“国际联合国选美盛会中国总决赛”组委会的安排,积极认真的参加组织者安排的所有盛大的集会,除非提前向“国际联合国选美盛会中国总决赛”组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不可找任何借口不参加。
  4. 参赛者同意并允许大赛执行委员会有全权使用选手的相片以及在大会期间所拍摄的所有的相片,同意并允许大赛执行委员会有权为了宣传目的在任何公众媒体上使用它们。在这种情况下,竞赛者的相片将不再归还其本人。
  5. 参赛者在“国际联合国选美盛会中国总决赛”组委会的提前通知下,与“国际联合国选美盛会中国总决赛”组委会的宣传人员一起进行时装分工旅行,参加商业推广宣传活动或拜访慈善组织机构等。
  6. 参赛者须参加“国际联合国选美盛会中国总决赛”组委会组织的竞赛宣传推广活动,在电视、广播、时装表演等任何媒体上亮相。
  7. 参赛者在竞赛期间不可接受任何私下的约会和雇佣,不得未经“国际联合国选美盛会中国总决赛”组委会的批准接受新闻记者或媒体的采访、拍照。
  8. 参赛者必须积极认真的参加“国际联合国选美盛会中国总决赛”组委会安排的训练。
  9. 参赛者须与正式参赛表格一起提供3张明信片大小的相片(2张正面的、1张全身的),这些相片不再归还其本人。
  10. 参赛者应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突发事件的消费,如交通费、行李费等。
  11. 参赛者有义务按“国际联合国选美盛会中国总决赛”组委会的要求,决赛结束后在举办地多呆几天以参加“国际联合国选美盛会中国总决赛”组委会在决赛后安排的各项活动,如个人展示或商业推广活动等。
  12. 赛者应在“国际联合国选美盛会中国总决赛”组委会宣布全部竞赛活动结束后的2天内回到她的生活所在地。

三、分区赛冠军职责:
  1. 她将被大赛执行委员会任命为大赛执行委员会高级主管,自获胜之日起任期一年。
  2. 如果没有大赛执行委员会的书面授权,她不能在其后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把她的头衔用于商业开发。
  3. 在担任大赛执行委员会高级职务的一年期间,她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不能有任何不合法、不道德或其它类似性质的在组织者看来有损该头衔或大赛形象的行为。
  4. 如果没有大赛执行委员会的提前书面同意,她将在获得“国际联合国选美盛会中国总决赛”冠军头衔之后的12个月之中不可参加任何女性竞赛或类似的比赛。
  5. 必须委任大赛国际组织总部授权组织者作为她的高级经纪人,代理她在担任国际联合国选美盛会中国总决赛冠军之后12个月期间的商业活动,包括无论是各种商业目的的个人展示、广告、拍照、商业推广、影视摄制等公司承担的项目和活动。 


国际联合国选美盛会中国赛区总决赛选手须知

  为保证大赛正常有序的进行,维护大赛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提高获奖选手的声誉,特制定本须知,所有参赛选手必须严格遵守:     
  1. 参赛选手应当完全满足本次大赛的参赛条件;
  2. 按照主办方通知参赛选手日期和地点提前抵达比赛地点,并停留至本次比赛结束(以下将该段时间简称为“参赛期间”):选手确认除非主办单位预先书面认可,该选手在此期间的健康安全与主办单位无关;
  3. 通过面试的参赛选手在参赛期间的全部生活均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不得留宿外人或者擅自离开住地,不得从事赌博、酗酒以及任何违法活动,否则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
  4. 通过面试的参赛选手应服从主办单位在比赛期间的活动安排,必须依据主办单位的标准和要求安排自己的生活起居,接受主办单位选派的专业人员的指导,服从主办单位的统一管理;
  5. 参赛期间,未经主办单位同意,参赛选手不得私自签订协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参加广告、摄影、影视等类似活动(无论营利与否)。如参赛选手在参赛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则其在报名时应当披露该等信息,主办单位或大赛总法律顾问有权判定其是否符合参赛条件,并建议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以采取不影响比赛的解决方式(该解决方式是否影响比赛以主办单位的决定为准);参赛选手在报名时未披露该等信息的,如主办单位或大赛总法律顾问在比赛期间发现该等情形,则有权取消或建议主办单位取消比赛资格。
  6. 参赛选手应当遵守主办单位关于参赛选手登记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如实填报自身情况,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参赛选手提供的信息和证件不真实,则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并有权要求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7. 参赛选手在参赛期间应当爱护公物以及比赛现场设备,如因其本人原因导致有关物品损坏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 参赛选手应服从比赛评委员会的评判结果,如对评判结果有异议的,参赛选手可以在评判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书面形式向评判委员会和主办单位提出质询。
  9. 除主办单位认可的服务并依照其设定的标准所产生的费用之外的一切费用,均由参赛选手自行承担。
  10. 参赛选手违反上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并停止其因参赛所享有的一切待遇。
  11. 参赛选手如因违反上述规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参赛选手如对赛区主办单位做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向大赛总决赛的主办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由大赛总决赛的主办单位做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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