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际友好联络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广东省国际友好联络会,简称为广东省友联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Friendly Contact,简称GAIF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各界知名人士和社会活动家发起组成的全省性民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有关政策以及本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促进国际民间友好交流,增进广东人民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与合作,为国家对外工作服务,为广东省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是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团体会员,在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广东省外事办公室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管理。
第二章 业务
第五条 本会积极推动广东与世界各地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领域友好交流活动,包括:
1、接待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来访,组织省内有关出访活动;
2、沟通国外有关机构与省内相应部门联系,与国外有关单位进行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3、从事当代国际问题研究,与国内外有关机构进行学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学术刊物等;
4、其他民间国际交流合作事项。
第三章 理事
第六条 申请入会、担任理事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愿意为中外民间友好事业做贡献;
2、拥护本会章程,具有入会意愿;
3、支持本会工作,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第七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或接受本会邀请;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颁发聘书。
第八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本会理事会,参加本会活动;
2、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3、提供经费赞助或以其它形式支持本会工作;
4、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任务;
5、保守本会秘密,接受监督管理;
6、为本会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聘书。超过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理事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领导职务,履行相应领导职能。
第十三条 广东国际友好联络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的职权是:
1、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其它有关报告;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推选名誉会长和常务理事;
4、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当然成员,其余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在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会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4、主持本会各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对外联络处、文化交流处和经贸处等机构,分别负责本会的行政事务、友好往来以及学术、文化、经贸交流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在全省各市建立各市友联会或办事处,在本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捐赠;
2、政府资助;
3、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9日广东省国际友好联络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其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