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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常见问题100问
发布人:admin  时间:2011/7/21 17:51:40   浏览:9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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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性问题
1、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政策是否一致?
答: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算方法不一样:
(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税管理办法,即对本出口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2、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是否有时间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规定,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或签定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企业办理退税登记时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报送以下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后再给予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3、出口收汇及核销期限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各为多少天?
答:出口企业须在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收汇和核销手续。在出口退(免)税方面,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远期收汇除外),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已退税的追回已退税款。

4、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补税计算公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1)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2)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视同内销征税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金=补税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补税当月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补税当月总销售收入)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或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上述货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适用征收率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二)消费税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征税额计算公式: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征税额计算公式: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税率或征税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征税额计算公式: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税率或征税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5、对于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电子申报系统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如何处理?
答:(1)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的处理
生产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方面,以不含税销售收入反映在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同时以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收入金额冲减当月主表第7栏的“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在“免、抵、退”税申报方面,应按不同退税率的产品汇总虚拟一至数份负数出口报关单出口额冲减原已作“免、抵、退”税申报的出口额。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方面,以不含税销售收入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同时以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收入金额冲减当月主表第7栏的“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并在“附表二”第17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所对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在“免、抵、退”税申报方面,应按不同的进料加工手册及不同退税率的产品汇总虚拟一至数份负数出口报关单出口额,冲减原已作“免、抵、退”税申报的出口额,并应按其对应的出口额乘以计划分配率(未完成合同核销)或实际分配率(已完成合同核销),虚拟冲减其对应的进口料件金额。
(2)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的处理
外贸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以不含税销售收入反映在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同时以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收入金额冲减当月主表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对于相应的进项税额,应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申请出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后,将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超过申报时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不予抵扣。凡当期发生凭《证明》抵扣进项税额情况的出口企业,必须采用上门申报方式,不能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以不含税销售收入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并以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收入金额相应冲减当月主表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
(3)小规模纳税人(包括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应以不含税销售收入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栏“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并以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收入金额相应冲减第8栏“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的本期数。

6、已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所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的,其进项税金可按规定进行抵扣;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计算应交税金的,对应的进项税金应进行相应转出。

7、六类型企业与非六类型企业是如何划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方可计算出口退(免)税。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不属于上述六类型企业的,即为非六类型企业可先计算出口退税,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核销单。

8、转厂的定义,转厂出口货物如何申报纳税?
答:转厂是指出口货物报关不离境,对货物出口方来讲就是转厂出口,对货物接受方来讲就是转厂进口。转厂出口货物暂免征增值税,作免税申报,其进项不得抵扣和退税。

9、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后,外资企业在国内采购设备的进项税金是否可以参与出口货物的“免、抵、退”计算?
答: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参与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

10、出口旧设备如何征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文)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凡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其他单证齐全的,可申请退税,若购买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11、小规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是征税还是免税?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和退税。

12、关于“三来一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一般貿易”的定义及在税务上的区别。
答:(1)三来一补是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的俗称,三来一补企业主要从事对外的加工装配服务,所取得的加工费可申请免征增值税。
(2)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财务核算方式、海关监管程序和税收征管办法的不同确定。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材,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3)一般贸易是指以购销方式出口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

13、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明细单;(3)出口货物装货单;(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的实耗法与购进法有什么区别?
答:购进法与实耗法的主要差别是两者在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计算方法方面有所不同,“购进法”对进口料件在购进当期全部给予计算模拟抵扣,而“实耗法”对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是按出口货物的计划分配率计算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再在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时进行调整。

15、三来一补转为独资企业后仍以来料加工的方式进行生产,所取得的加工费是否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因此,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后,继续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仍适用免税政策,企业可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报办理免税,同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6、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能否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报关单延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17、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第一年是否不能享受退税?
答:对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在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产生的应退税款,税务机关在企业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18、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能否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答: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范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税,不属于的则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9、样品出口,无报关单,应如何处理?是视同内销缴纳税款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未申报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20、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如何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在申报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录入出口报关单时,其核销单号应为空;录入进、出口报关单时,应在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标注“KJ”,以标明该笔业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21、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应如何向国税局作黄单收齐申报?
答: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应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再据此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1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如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信息;
(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22、何谓“四自三不见”业务?
答:“四自三不见”是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二、操作性问题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操作问题

23、已申请了进出口经营权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已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应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已办理认定的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按月进行申报,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退税申报期内(每月的1-15日)使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0版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24、一般纳税人的三资企业当月发生进口和出口后,是否必须在当月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比如2月向海关申报的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在4月份才向国税申报,属不属于超期申报?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生产企业应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如2月进口料件的应在所属期2月份申报,逾期申报的需按照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罚后再补申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部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将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因此,如2月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日期之日起90天内申报“免、抵、退”税。

25、如何办理进料加工手册备案登记手续? 有没有时间规定?
答:生产企业应在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和复印件、《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及其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备案。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备案的,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26、进料加工手册因故延期,如何到国税局办理延期手续?新的合同有效期是否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还是修改原来合同的有效期?
答:进料加工手册在海关已办理延期的,在出口退税申报方面,企业应持海关核准延期的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册延期手续,申请变更原登记手册的有效期。税局变更手册有效期,将向企业反馈信息,企业读入税局提供的全部反馈信息后,即可更新企业申报系统的数据,因此,企业无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新的手册有效期或修改原手册的有效期。

27、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在国税办理核销手续时需要交哪些资料?是否有时间规定?
答:(1)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手续的需提供以下资料:《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载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从事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海关核销证明后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办理核销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后再给予办理核销手续。

28、出现报关单号码录错、核销单号码录错、出口发票号码输错时,该如何调整?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核销单号码录错的,可在收齐前期单证录入时录入正确的单证号码。具体操作方法:在向导第一步“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模块中找到该份号码错误的单证,在录入“单证收齐标志”标志后,激活“出口报关单号”或“核销单号”栏,此时录入一个正确的报关单号或核销单号即可。
(2)出口发票号码录错的,在申报时附一说明解释有关情况,税局核查情况属实的,可以人工跳过。

29、报关单号错误导致信息不齐,是否采用虚拟报关单进行调整?
答:报关单号录错的不要虚拟调整。如果企业收齐该报关单申报后,企业可以先到主管税务分局核查正确报关单是否有信息且内容是否相符,如果有信息且相符,企业可以在预审反馈信息读入并处理后,手工撤消其信息不齐标志,直接参与免抵退税额计算,同时附一书面说明讲明有关情况,以便于分局正审时能相应对该报关单进行人工挑过参与免抵退税额计算。

30、取得进料成品退换、进料料件退换、进料余料结转的报关单时,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如何处理?
答:(1)进料成品退换:作为成品退运和复出口的报关单,应分别作为负数出口报关单和正数出口报关单申报。 (2)进料料件退换:以负数进口报关单录入申报冲减免税进口料件。 (3)余料结转:转出的料件可在手册核销申报时,作为应调减料件申报,转入新合同的料件,可以作为正常的进口报关单录入申报。

31、边角料和废纸箱缴进口增值税的报关单要不要输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
答:边角料和废纸箱缴进口增值税的报关单不能作为免税进口报关单录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已录入申报系统的应在合同核销时于“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录入-应调减料件”模块中录入有关数据以作冲减。

32、贸易方式为"进料料件内销"的进口报关单在税务上如何处理?
答:如果免税进口料件之前已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料料件内销后海关补征税的,应在当期申报时作冲减免税进口料件处理。如果属于企业直接征税的进口报关单,则不能作为免税进口料件申报。海关征收增值税的完税凭证可以申报抵扣。

33、现有一已核销手册的余料结转出口报关单漏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需虚拟手册按负数进口录入,金额为=该负数金额X该手册直接出口额÷该手册所有出口额。那么该手册直接出口额和该手册所有出口额指的是什么?
答:该手册所有出口额包括转厂出口、直接出口;该手册直接出口额仅指直接出口,不包括转厂出口。

34、录入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数据时,“剩余边角余料”价格是以“海关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录入,还是以“海关进口增值税”的完税价格录入?
答:有征关税的,应以“海关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录入;无征关税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的完税价格录入。

35、在核销手册的当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模拟免税证明中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是负数,请问这个负数是怎么来的。
答:核销证明出具的是一个"调整金额",它是根据“应参与计算金额”-“已参与计算金额”对比自动计算出来的一个调整数。
“已参与计算的进口金额”=平时该手册申报录入的进口报关单金额,“应参与计算的进口金额”=该手册直接出口额*该手册实际分配率。
“已参与计算的免抵抵减额”=平时该手册申报录入的进口报关单金额*该手册登记时的退税率,“应参与计算的免抵抵减额”=该手册出口产品1的直接出口额*该手册实际分配率*该出口产品1的退税率+该手册出口产品2的直接出口额*该手册实际分配率*该出口产品2的退税率+...。
“已参与计算的不免抵减额”=平时该手册申报录入的进口报关单金额*(该手册登记时的征税率-退税率),“应参与计算的不免抵减额”=该手册出口产品1的直接出口额*该手册实际分配率*(该出口产品1的征税率-退税率1)+该手册出口产品2的直接出口额*该手册实际分配率*(该出口产品2的征税率-退税率2)+...。

36、公司以直接出口为主,但本月有一手册是用于转厂出口,且本月该手册只有进口没有出口,请问:(1)在本月做不可抵扣税额抵减额时,用于转厂出口的进口材料可否用作不可抵扣税额抵减额?(2)不可抵扣税额抵减额是根据每一商口编码来计算还是根据整个月所有的免税进口材料合计数来计算?
答:平时进口报关单录入申报时是直接参与“两个抵减额”计算,但在手册核销时,其转厂出口耗用的进口料件已参与“两个抵减额”计算的,会自动给予冲减出来。不可抵扣税额抵减额平时是根据每条进口报关单金额*手册登记时的征退税率差计算的,手册核销时是按该手册真实的直接出口额*该手册实际分配率*(直接出口产品的征退税率差)进行重新计算的,当两者有差异时,手册核销计算的抵减额实质上就是平时计算与真实计算两者之间的差额(即调整额)。

37、申报免抵退税时输错了报关单出口汇率,如何调整?
答:虚拟一负数(用原汇率)冲减,再虚拟一正数报关单(用正确汇率)调整申报。

38、出口报关单申报日期与黄单收齐日期不在同一月份,在录入免抵退税汇率时,是以黄单收齐当月的汇率为准吗?
答: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显示的出口日期所对应的月份进行汇率折算。

39、申报免抵退税时,把转厂出口的报关单录入直接出口的报关单,该如何处理?
答:在直接出口中虚拟一负数报关单冲减原错误申报的数据,再在转厂出口模块中补申报录入该转厂出口报关单。

40、月份进口原材料因质量退回香港,取得的出口报关单是否在申报系统中冲减进口,汇率是否按5月份计算?
答:以负数冲减进口料件,汇率按出口报关单上显示的日期进行折算。

41、把成品复出口报关单当成进料成品退回,出口金额误录成负数,应如何调整?
答:虚拟一正数报关单抵消原申报数据,再虚拟一正数报关单以作调整申报处理。

42、进料料件复出的是否需要开具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答:进料料件复出的不需要开具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43、免抵退预审时出现提示:退税率与商品码库中的退税率不符 ,该如何处理?
答:虚拟一负数出口报关单冲减原申报数据,再以正确的退税率进行申报。

44、已申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但现发现以下问题:(1)剩余边角料数据没有录入;(2)结转至其它手册料件的金额录入的是美元,没有折算成人民币,因此合同实际分配率变得很低。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手册已核销,如有进口料件漏录,可以在虚拟手册中虚拟进口报关单补录。虚拟手册应使用原手册直接出口产品的征退税率,虚拟的进口报关单金额=漏录的进口金额*(原手册直接出口额/原手册所有出口额)。

45、由进料对口的保税材料(已录入免抵退)后来改为做内销产品用途,在海关也补了进口增值税,用于做内销产品的该部分材料是否要在免抵退冲减出来?
答:需要冲减已申报的进口料件。

46、进口报关单金额输错了,现要虚拟报关单进行调整,请问这虚拟报关单中的虚拟报关单号是按什么规律形成的?
答:可以企业的海关代码后五位加0001、0002等流水号组成一个9位的报关单号再加001组成一个12位的报关单号进行申报录入即可。注意:原已使用过的虚拟报关单号不能重复使用。

47、上月录入进料加工手册数据时漏录入手册号,本月如何处理?
答:本月虚拟录入一负数报关单不录手册号以冲减原申报的数据,再虚拟一正数报关单录入正确手册号以补申报其金额。

48、录错新登记的进料加工手册号码,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还没有以该错误手册申报录入进出口报关单的,可以以0金额直接核销该手册,再按正确手册号重新登记。

49、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有15%、和13%,请问如何对应相应的出口退税率?
答:平时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是按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手册登记时的退税率”计算出一个暂时金额,然后在手册核销时,系统会先计算出一个“实际分配率”,然后再按该手册退税率15%直接出口*实际分配率计算出退税率15%直接出口对应的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然后再用此金额*该出口产品的退税率15%就可以计算出其对应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如此类推,该手册其他退税率的直接出口也是按此方法计算其对应的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最后,以手册核销计算的金额为准,与平时已参与计算的抵减额进行对应调整就可以了。因此,你说的公式应该改为: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直接出口额*实际分配率*直接出口退税率,这样就可以为每一笔的进口找到其对应的退税率了。

50、货物退税率有三档:9%、13%、15%,进口材料有多批,如何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及不得免征和抵扣抵减税额?
答: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及“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其“退税率”是根据其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进行确定,日常的计算是先根据进料加工合同手册登记时的“复出口商品码”进行确定,在进料加工合同核销时,再根据合同的实际出口产品比例调整相关数据。

51、根据有关规定:进料加工零退税率的产品需按3%视同内销征税,其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要录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如果不录入,则在合同核销时将对分配率造成很大的影响,该如何处理?
答: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无须录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该份出口货物报关单视同内销征税后,其对应的进口料件金额需转出,因此在进、出口数据都没有录入申报系统中的情况下,在合同核销时对其分配率不会造成影响。

5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17栏“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是如何计算?
答:“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为当期出口单证信息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信息部分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

53、退税率为零的出口产品如何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申报录入数据?
答:退税率为0的出口货物不需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申报录入,直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5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规定的六类型企业在单证输入中有什么要求?
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的六类型企业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时未收到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的,必须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录入H,待收到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后才能作收齐H申报。

55、退税评定等级为C类的生产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直接出口报关单单证不齐栏时应入BH还是只录B,若录BH,当收到黄单而尚未核销时,是否只录B,收到核销信息后再录H?
答:退(免)税评定等级为C类的生产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直接出口报关单单证不收栏时应入BH,当收到黄单而尚未核销时,应只录B,收到核销单信息(即信息不齐标志栏无“H”时)时再录H。

56、申报预审时生成不齐标志为“B”的预审盘进行预审---再“撤销己申报数据”--改为不齐标志为“BH”---再读入反馈信息---再处理完后生成正式申报MX盘。出口收汇核销单已办理核销,请问何时可以做收齐核销单工作?
答:可以直接以“单证不齐标志”为“BH”进行预申报和正式申报,然后在某一个月进行预审反馈信息读入并处理后,在综合数据查询中查询出“单证不齐标志”包含“H”且“信息不齐标志”不包含“H”的报关单数据再打印出来,然后再回到向导第一步在收齐前期单证申报环节,逐一找出刚才打印出来的数据,对其进行收齐核销单申报处理。

5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单证不齐”与“信息不齐”有何联系和区别?
答:“单证不齐”和“信息不齐”都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代理出口证明三种单证,“单证不齐”是指纸质的单证不齐,“信息不齐”是指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未收到相关电子数据。

58、7月份的单证在9月份已收齐,已照常规输入,可是本月免抵退汇总表中却无前期单证齐全的数字,这是为什么?
答:在纸质单证和电子信息都齐全的情况下,数据才会在汇总表该栏中反映的,如果只是纸质单证齐了,但信息却未到,则该栏就不反映数据。

59、现因超期核销视同内销征税而需冲减进口额,请问如何虚拟进口报关单?
答:如果需虚拟冲减的进口对应的手册未核销,可直接以该手册名义虚拟进口报关单。如果其对应的手册已核销,则必须先按该进口对应的出口产品的征退税率虚拟一个手册,然后再以该虚拟手册的名义虚拟该进口报关单冲减。

60、出口报关单因超期未收齐作补税后,是否要在“向导第一步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中作收齐单证处理?
答:作负数出口冲减原申报的直接出口的同时可以作收齐单证处理。

61、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一些虚拟报关单,单证收齐信息不齐为B,请问哪一些是企业可以人工挑过?另因超期核销冲减出口额而虚拟的报关单可以人工挑过B吗?
答:所有虚拟报关单单证不齐标志均无须录B,对于信息不齐标志B,则需视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撤消其信息不齐标志。对于你所提及的“因超期核销冲减出口额而虚拟的报关单”则必须撤消其信息不齐标志。

62、外资企业出口货物分直接出口及间接出口,请问:取得的国内进项税专用发票,转厂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而直接出口的不需转出,为什么?依据是什么?
答:转厂出口货物暂实行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转厂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项税金需按转厂比例计算转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转厂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转厂出口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直接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和退税。

63、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内资企业,发生直接出口、转厂出口和内销业务,进口部分材料,但是我们不申请免抵退,那直接出口的收入是不是要视同内销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按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按征收率计算。

64、出口免增值税,国内购材料进项增值税是不是可退税?
答:直接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退税,转厂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退税。

65、收到出口退税款后如何作会计分录?
答: 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应作以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66、“修理物品”与“成品退换”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处理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有什么区别?
答:“修理物品”是对物品进行修理,该物品的原产地不一定是你公司但出口的必定是原进口的那一批物品,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数据应录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成品退换”是你公司生产出口的产品因规格或质量等问题不符合客户要求而被退回来的产品,你可以对退回的产品返修或另外更换一批符合客户要求的产品出口,该物品应属于你公司生产的产品但不一定是原退回来的那一批产品,成品退换只能作为出口收入的调整变更进行申报。

67、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及贸易, 如果我司在国内购买原材料直接出口可以享受免抵退政策吗? 如果不可以, 请问哪些企业在国内购买原材料直接(未经加工)出口可以退税呢?
答: 原材料属于非自产产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但流通型外贸企业在国内购买原材料(未以加工)出口可以退税。由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不同,申报的方式不一样,使用的申报系统也不一样, 建议出口企业选择其中一种出口退税计算方法,即“免、抵、退”税或“免、退”税方法,以便今后申报出口退税。

68、去年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在今年1月发生退运,当时已向主管国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现该如何处理?
答:生产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前,应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1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退回后,企业应凭有关退运单证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一笔负数出口报关单进行冲减原申报出口数据。

69、公司为内资企业,现有一外贸公司委托我司加工一批产品,外贸公司做的是“来料加工”产品。请问我司为外贸公司加工的这批产品能不能申请免税?
答:如你司与外贸公司签订的是来料加工合同,应由外贸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交你公司,你司可凭该《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对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办理免税申报。

7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分配率”是如何计算的?
答: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额-(边角余料额+结转料件额+其他调减额)]/(直接出口额+剩余残次品额+结转产品额+其他未出口额)*100%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操作问题

71、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从生产型公司购买产品再报关出口给国外客户,是否可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该如何办理?
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收购国家准予退税的货物出口,可以按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可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使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7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如何计算应退税额?
答: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是:应退税额=按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计税金额X退税率。

73、外贸企业从农场购进蔬菜后出口,能否凭农场开具的“自产自销”发票申报退税?
答:首先,外贸企业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由于该类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均已免税,因此出口免税农产品后不能再申报退税。其次,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主要凭证之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农业生产者不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因此不可凭农业生产者开具的“自产自销”发票申报退税。

74、外贸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要先认证再申报退税?发票认证有什么时限规定?
答:如果公司要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在申报退税前必须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认证通过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虽然发票认证的时限调整到180日,但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仍然是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企业在取得发票后应及时认证,以免延误退税申报。

75、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请问这句话的意思怎样理解?
答: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的计算是分原材料及加工费分别进行计算退税的,原材料的退税是按照原材料商品编码对应的退税率计算退税,而加工费是按出口商品的商品编码对应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76、外贸企业出口收入应填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哪一项,是(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还是(四)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中 ?
答:外贸企业出口收入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四)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中反映。

77、公司是外贸出口企业(属退税不抵扣性质),进项票全都用来退税,认证后是不是不用读入电子申报系统?如果要读进去,是不是要把它们设为永不抵扣,还要不要做进项转出?
答:认证后的认证信息是要读入电子申报系统中,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的进项设为永不抵扣,不参与抵扣。

78、商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是否要提供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发票和其它进项发票一起做认证有没影响,申报时要提供认证结果吗?
答:(1)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退还消费税时需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2)出口的进项发票和其它进项发票一起做认证对出口退税没有影响,申报时不需要提供认证结果。

79、外贸企业出口报关单上既有免税产品又有退税产品,报关单上的信息该如何录入退税申报系统中?是全部录入还是只录入退税部分?
答: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是只录入可申报退税部分产品,免税产品无需录入。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则全部录入进行免税申报。

80、公司是一进出口贸易公司,今年初有一单出口业务,因进货发票屡次开错,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退税,这样进货发票的进项税是不是就不能退税了,那单出口不要视同内销补税吧?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如你司该笔出口业务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退税的,应该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项或征收增值税。

81、进出口公司代理本地的厂商将货物出口到国外,是由进出口公司还是由厂商申请出口退税?如何办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规定,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由外贸企业在货物出口后60日内收齐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再交由委托方申请办理“免、抵、退”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外贸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82、公司现有一批出口货物由于品质不良需退运,需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请问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外贸企业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所需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1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税收通用缴款书(已补税的提供);
(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83、公司从事贸易出口多年,产品大都在珠三角采购,但近年来开始在内地收购后再经深圳出口,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要进行函调核实?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规定,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的等。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公告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三)小规模纳税出口货物申报问题

84、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小规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如何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手续?
答: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并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每月的1-15日)持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等资料及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85、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四)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报问题

86、“三来一补”企业如何申请免税?需要什么资料?
答:“三来一补”企业承接出口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的,应由出口企业在进口料件调拨时,凭来料加工合同或加工费发票、手册、进口报关单等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交“三来一补”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87、“三来一补”企业应如何开具发票?开具何种发票?我司的来料加工合同是与市加工办签订的,同时又面对外商,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94号)的要求,对来料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业务取消使用《东莞市对外加工装配收入发票》,来料加工非税控企业改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控企业使用《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对经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出口的来料加工货物,客户名称应填写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同时以括号注明外商企业名称。发票的备注栏应注明“来料加工免税业务”字样以示区别。

88、“三来一补”企业的加工收入如何申报?在申报表中填哪一栏?
答:“三来一补”企业进行来料加工收入申报时,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


(五)出口旧设备申报问题

89、我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将一些已使用过的旧设备卖到越南,出口该设备时如何办理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分局申请退税:(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三、技术性问题
90、重新安装新版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后,如何恢复原有的数据?
答: 可与主管国税分局联系,要求其提供一个“全部”的反馈信息,将税局提供的反馈信息以“读入”及“处理”的方式操作即可恢复所有数据。

91、免抵退税预审通过后,读入反馈信息时提示本“企业代码校检错误,无效退出”,重新生成预审明细时,系统提示“本文件已存在不能生成,无效退出”,由于无法生成明细数据,做不了预审,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撤消当月明细申报数据后,重新生成预申报数据,再到税局重做一次预审即可解决问题。

92、数据一次性检查时出现:报关单已在200901接收,但单证不齐标志仍包含“B”,当我做收齐核销单时显示报关单不齐不能单独接其他单证。
答:可能是你的申报系统后台数据错误,你可要求主管国税分局反馈一个“全部”反馈信息给你读入并处理,以便更新你的系统数据,即可解决问题。

9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合同核销后,在进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预审前如何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查询“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综合数据查询——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查询”模块中,录入相关筛选条件即可查询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94、免抵退在EXCEL 格式下无法打印,提示:出错:OLE ZDISPATCH 异常代码0 出自MICROSOFT OFFICE:苌 柚美?PAGESETUP 的 PAPERSIZE 属急,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请选择使用“申报系统打印”方式。

95、如何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调整汇率的上下限?
答:可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系统维护——代码维护——币别码”模块中进行修改。

96、如何操作“收到核销单信息”及如何作收齐H申报?
答:在向导第一步“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中找到对应的报关单,作收齐H申报。

97、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商品编码时,系统提示无此商品编码,但能在系统维护--海关商品码里查到,请问为什么?
答:在进行商品编码录入前,必须将本公司产品的商品编码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模块设置为自用商品编码。

98、进行2009年12月“免、抵、退”税预申报时,数据一致性检查提示: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与实际结转数不符,请问如何处理?
答:企业到主管国税分局进行“免、抵、退”税预审时,读入并处理“预审反馈信息”后即可自动解决该问题。

99、如何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查询出口商品的退税率?
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模块中输入出口产品对应的商品编码即可查询其退税率。

100、我司是一户外贸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后再委托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生产再出口,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如何录入?
答:你司可登录东莞国税信息网---办税指南---下载中心下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指南2006》,资料中提及:在一般贸易出口方式下,出口企业从事“一单两票”业务的录入方法是出口退税进货申报明细中原材料的数量不录入,只录入金额,所有进货明细数据的备注中均录入”WT”作为甄别;而加工费发票的数量就要录入,同时录入金额。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照常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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