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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饭店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饭店协会”(英文名称CHINA HOTEL & RESTAURANT ASSOCIATION,缩写CHR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从事饭店和餐饮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经营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和谐。以“服务、诚信、务实、创新”为指针,面向全行业,反映会员愿望,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发展现代经营方式,开拓服务消费市场,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推动饭店和餐饮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以推动饭店和餐饮业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会员经济效益为中心,协助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

(二) 反映会员诉求,保护饭店和餐饮业的合法权益;

(三)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饭店和餐饮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推进行业的标准化体系建设和行业统计指标体系建设。推广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行业的科技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

(四) 组织指导饭店和餐饮业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下,组织并指导行业开展绿色饭店创建活动,开展创新型、节约型、安全生产型和诚信、和谐企业,开展名店、名师、名品的组织认定和推荐工作。培育中国服务品牌。研究行业开拓市场和科学管理的经验,开展经验交流和质量与绩效评估,为行业的持续发展、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五) 组织饭店和餐饮业的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竞赛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授权办理专业资质评估、行业的专业技术和职业资格证书,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 组织饭店和餐饮业的会展活动,扩大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 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各种业务咨询服务;

(八) 加强对行业新型业态的调研和培育,组织促进休闲沐浴、商业旅游、 、农家乐等服务领域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 加强和保持与地方饭店和餐饮业行业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十) 编辑饭店和餐饮业行业方面的书刊资料;

(十一)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本行业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各地饭店、餐馆和饮食服务企业集团以及与饭店和餐饮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饭店餐饮业协会(学会、研究会)、饭店和餐饮业的院校、研究机构和供应商。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饭店和餐馆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教授以及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中国饭店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和会员标志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按规定出席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五)提交会员单位的信息联络员人选名单,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市场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标志牌。

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聘任本会名誉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会费交纳办法;

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饭店与餐饮业饮食服务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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